學士班修業規定

學士班修業規定:

112學年度入學適用

111學年度入學適用

110學年度入學適用

109學年度入學適用

108學年度入學適用

 

注意事項:

  • 本系111學年度起入學新生免修通識國文4學分(惟仍須滿足通識教育課程至少28學分之要求),若選修者,亦不採計為通識教育課程修習學分數。

  • 110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若尚未修習「中文閱讀與生命書寫」者,可任選「大學國文」課程補足學分(不分上下學期),惟超修亦不採計為通識教育課程修習學分數

  • 本系學生修讀他系之雙主修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,得全部計入本系自由選修學分,並溯及所有在學學生。(輔系學分不適用)

  • 本校修業規定所定各科目學分僅可歸類屬性之其一:不得兼充為兩種屬性(即一科目之學分數不得認列為兩種屬性)。

  • 本系業終止實施「學系服務學習」課程,並溯及所有在學學生(惟仍須完成「社會服務學習」課程)。

  • 本校業廢止「英文能力」及「資訊能力」畢業資格檢定,並溯及所有在學學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