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一、依本校學則規定,學士班各年級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上下限規定如下:
(一)第一、二、三學年16至25學分。
(二)第四學年8至25學分。
(三)經系所同意,每學期可加(或減)修六學分。
二、有關超修及短修學分,另依本系學士班學生選課須知辦理,簡述如下:
(一)一至三年級學生若前一學期成績總分達75分得超修學分,但每學期修習總學分數最多以31學分為限。
(二)四年級學生若前一學期成績總分80分得短修學分,但每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不得低於2學分。
三、本系學生申請超修及短修學分注意事項:
(一)一至三年級學生均不同意短修。
(二)大一新生第一學期不得申請超修。
(三)114學年度第2學期新選課系統上線後,學生申請超修及減修學分請於線上申請後,列印紙本申請單,並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(紙本或電子檔皆可),經系辦公室審查通過後始可超修及短修學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