研究生學會

國立中正大學中國文學系研究生學會組織章程

104.09.16會員大會通過

 

第一章    總則

第  一  條    本會名稱為國立中正大學中國文學系研究生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  二  條    本會以凝聚會員共識,增進會員福利,促進會員交流,提升學術風氣,強化會員與社會相關領域之公、私非營利部門互動,加強專業發展為宗旨。

 

第二章    會員

第  三  條   凡本研究所有註冊之在學學生為本會會員。

第  四  條   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
第  五  條   會員享有本會所辦之活動、福利等權利,並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 

第三章    組織及職權

第  六  條    本會由理事會議進行最高行政決策,理事會議由會長、副會長、學術組、刊務組、總務組、資訊文書組組成。

第  七  條    本會置會長一人,由會員選舉產生,為所學會之最高負責人,任期一年,若有兩位以上會長候選人競選,由最高票當選。

第  八  條    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總理會務。會長職務如下:

一、召開會員大會、理事會議及其它相關之會議。

二、負責推動各項會議交付之決議案。

三、於學期初排定活動計畫,提至理事會議討論。

四、得視當年需要彈性調整組織職權。

五、任命各組組長,組員由組長組成。

第  九  條    副會長平時輔佐會長推展所學會事務,如遇會長不在期間,職務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
第  十  條    各組職權如下:

一、學術組:

(一)策劃與統籌年度舉辦之學術研討會、演講、座談、工作坊等事宜。

(二)籌組並推動本所讀書會。

(三)全力協理本所舉辦之各種國際學術研討會、工作坊、客座演講等學術活動。

(四)統整會員之開課建議,供所務發展以及所內老師教學參考。

二、刊務組

(一)綜理研究生集刊之徵稿、編審、出版及發行等業務。

(二)協助本所主編之《中正漢學研究》相關編務。

三、總務組:

(一)負責本會會費之收支、經費預算、帳目管理及公佈。

(二)各項活動所需物品之採買。

(三)公共器材管理。

四、資訊文書組:

(一)主動建置本所網頁平台,隨時蒐集更新國內外最新學術情報(如會議訊息、學界動態、出版書訊…)。

(二)負責文書、會議記錄、內外函件的接收、公告及轉發。

(三)會員名錄及動態之建置、修訂與定期更新

(四)全年度行事曆製作。

(五)各幹部聘書、證書製作。

 

第四章    會議

第 十一 條    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其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選舉或罷免會長。

三、議決入會費。

四、議決年度活動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七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每學年固定召開兩次,必要時得召開會員臨時會議,均由會長召集。

第 十二 條    會員大會決議分爲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,如下:

一、普通決議:以會員大會實際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之。

二、特別決議:罷免會長、修改章程、解散本會、除名會員,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特別決議之。會員大會出席未達人數時,不得做任何決議。但若因特殊情節者,可委託他人,做出決議,但應出示委託書,每人限受一人委託。

第 十三 條    除了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臨時會議,其餘時期皆屬休會。休會時期,由理事會議執行會員大會職權。

 

第七章      選舉與罷免

第 十四 條    會員皆有選舉會長之權及被選舉為會長之權。

第 十五 條    會員經自薦或推薦後,應於選舉日之一周前,公佈會長候選人相關資料。

第 十六 條    會長應於該學年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投票產生。

第十七條    由會員大會實際出席者投票,得票數最高並超過二分之一以上者當選為會長、次高票者當選為副會長;得票相同時進行第二次投票。

第十八條    會長之罷免,應由十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,向會員大會提出罷免會長案,並以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特別議決行之。會長罷免后,由副會長暫代之,並於三十日内進行重選。若原會長剩餘任期少於三個月,則代理至原會長任期結束。會長任期内,只允許提出一次罷免案。

 

章    經費及會計

第十九條    本所學會經費之來源如下:

一、教育部補助本所之獎助學金。

二、各界熱心人士自由捐款。

三、其他各項活動之盈餘。

四、其他。

 

 章    附則

第二十條    所有會議決議與本章程抵觸者無效。

第二十一條    若本會之會員如認為本章程有未盡完備之處,得於會員大會兩週前,經五分之一會員連署,提出章程修訂案,交由會長於大會中討論之,經全體會員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始成決議。

第二十二條    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職權,所有理事會通過的章程修訂案,需在下一次會員大會召開時再進行表決。

第二十三條    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專家學者及師長指導。

第二十四條    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陳請系務會議核備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