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「本土語言與文化實踐」學分學程設置細則】業經111.10.31本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,規劃及行政管理變更為台文創應所。
已核准修讀本學分學程之學生,於修畢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後,請向台文創應所申請核發學程學分證明。
欲修習本學分學程之學生,請逕至文學院或台文創應所網站下載申請單,填寫後繳交至台文創應所辦公室登錄備查即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