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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中正大學中國文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
本會96年8月19日籌備委員會擬訂草案

本會96年9月8日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
第一章總則

第一條  本章程依據中華民國國立中正大學校友會章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  本會定名為「國立中正大學中國文學系系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三條  本會以凝聚國立中正大學中國文學系畢、肄業校友(以下簡稱系友)情誼,協助系友在學術及社會事業上之發展,並促進資訊交流為宗旨。

第四條  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正大學中國文學系辦公室。

第五條  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建立系友聯絡網。

二、舉辦學術與實務研討講座。

三、發行系友刊物。

四、提供系友就業服務。

五、協助系務發展。

六、舉辦系友聯誼活動。

七、推展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務。 

第二章會員

第六條  凡本校中國文學系歷屆畢、肄業者,均為本會之會員。

第七條  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:

一、會員大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
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三、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。

四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
第八條  本會會員負有下列之義務:

一、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與決議。

二、負責推動與維護本會之會務與名譽。

三、繳納會費以利會務工作之推行。

四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
五、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
第九條  曾任教於本系之師長或對本系有具體貢獻者,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。
 

第三章組織及職權

第十條  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一條  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選舉及罷免理、監事。

二、追認預、決算。

三、制定、修改本會組織章程。

四、召開統一解釋章程疑義。

五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。

第十二條    本會置理事七至十一人、監事三至五人,均由會員互相推舉產生,並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第十三條  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
二、選舉及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。

三、議決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之辭職。
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四條    理事會選舉一人為會長、一人為副會長,常務理事三人。

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、常務理事之順序代理之。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五條 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六條  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七條 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監事、常務理事、監事、理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但會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
第十八條  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由會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,承會長之命處理一切會務,解聘時亦同。得依會務需要設立各工作小組,各組設立組長一人,組員若干人,均由會長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。

第十九條    由理事會提名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設立榮譽顧問。

 

第四章會議

第 二十 條 本會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遇特殊情況得由理事會宣布召開,如有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時,得召集臨時會議。

第二十一條 理、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。理事會及會員大會均由會長主持,如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會長主持;監事會由常務監事主持。

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理事會、監事會需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議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,始得決議。會員大會以實際出席人數為準,惟如有下列事項,須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始得決議:

一、章程之修改。

二、重大事項之變更與決議,但常態、重大事項之類別得於議決前以多數表決之。 

 

第五章經費及會計

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會員之會費分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,入會費為三百元,常年會費為三百元。永久會員費為五千元。

二、基金及孳息之收入。

三、各式捐款及贊助。

四、由本會接辦各項計劃及活動之盈餘。

五、其他合法之收入。

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 

 

第六章附則

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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