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中正大學中國文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本會96年8月19日籌備委員會擬訂草案
本會96年9月8日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民國國立中正大學校友會章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「國立中正大學中國文學系系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 本會以凝聚國立中正大學中國文學系畢、肄業校友(以下簡稱系友)情誼,協助系友在學術及社會事業上之發展,並促進資訊交流為宗旨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正大學中國文學系辦公室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建立系友聯絡網。
二、舉辦學術與實務研討講座。
三、發行系友刊物。
四、提供系友就業服務。
五、協助系務發展。
六、舉辦系友聯誼活動。
七、推展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務。
第二章會員
第六條 凡本校中國文學系歷屆畢、肄業者,均為本會之會員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:
一、會員大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。
四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負有下列之義務:
一、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與決議。
二、負責推動與維護本會之會務與名譽。
三、繳納會費以利會務工作之推行。
四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五、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第九條 曾任教於本系之師長或對本系有具體貢獻者,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。
第三章組織及職權
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及罷免理、監事。
二、追認預、決算。
三、制定、修改本會組織章程。
四、召開統一解釋章程疑義。
五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。
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七至十一人、監事三至五人,均由會員互相推舉產生,並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。
三、議決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四條 理事會選舉一人為會長、一人為副會長,常務理事三人。
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、常務理事之順序代理之。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監事、常務理事、監事、理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但會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八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由會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,承會長之命處理一切會務,解聘時亦同。得依會務需要設立各工作小組,各組設立組長一人,組員若干人,均由會長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。
第十九條 由理事會提名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設立榮譽顧問。
第四章會議
第 二十 條 本會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遇特殊情況得由理事會宣布召開,如有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時,得召集臨時會議。
第二十一條 理、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。理事會及會員大會均由會長主持,如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會長主持;監事會由常務監事主持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理事會、監事會需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議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,始得決議。會員大會以實際出席人數為準,惟如有下列事項,須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始得決議:
一、章程之修改。
二、重大事項之變更與決議,但常態、重大事項之類別得於議決前以多數表決之。
第五章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員之會費分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,入會費為三百元,常年會費為三百元。永久會員費為五千元。
二、基金及孳息之收入。
三、各式捐款及贊助。
四、由本會接辦各項計劃及活動之盈餘。
五、其他合法之收入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六章附則
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